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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北外法学研究生论文集

3 D 打印著作权研究指导北外法学研究生论文集

时间:2017-07-29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王思晴  点击:

一、 3D打印

知识产权与技术总是密切相关的。如互联网,近十年来,其发展和普及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有目共睹的,直至现在,“互联网+”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然而,除互联网浪潮外,一项新兴的技术,3D打印,亦悄然来袭,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与概念发起了新一轮的挑战。本章中,笔者将对3D打印技术,3D打印市场发展及其带来的商机,3D打印带来的挑战等进行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一)3D打印及其原理

严格而言,3D打印并不是一项新的技术,其最早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并已投入工业使用三十余年。但是,3D打印一直并未兴起,对大众而言,3D打印始终带着神秘的面纱,直至近些年,才逐渐为大家所知,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3D打印是“增材制造”技术的通俗说法(亦有称为“快速成型技术),即,将原材料进行层层叠加最终形成3D物体的技术[1],而叠加的方式则多种多样,不一而足。[2] 几乎任何东西均可以通过3D打印技术进行打印,如零部件[3]、玩具[4]、食物[5]、衣物[6]、汽车[7]、建筑[8]、甚至是药物和人体器官等[9]

简单地说,3D打印包括两个过程,即3D建模和打印。打印过程同以往的2D打印类似,将3D打印原材料放入3D打印机并按照3D模型进行打印即可。而 3D建模过程则是要建立一个供3D打印机进行打印的3D模型。3D模型通常为STL或AMF形式的文档,故在本文中将统称为3D文档。[10] 3D文档一般可通过三种获得:通过CAD软件[11] 设计获得(设计3D文档);通过3D扫描机器对实体物扫描获得(扫描3D文档);以及从其他形式的文档直接转换获得(转换3D文档)。[12] 设计3D文档的精确度较高,而3D扫描文档和3D转换文档则通常会有一些错误需要进行修正(修正后的3D文档)。

(二)3D打印市场的发展与商机

1. 3D打印市场的发展与兴起

如前文所述,3D打印技术真正兴起于近些年,3D打印机的发展、3D设计软件的简易化、愈来愈多的3D文档共享以及可利用材料的多样化均大大促进了3D打印市场的发展,促使3D打印技术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

正如前文所述,3D打印技术早已投入工业使用,早在30年前便有了第一台3D打印机。[13] 但是,正如早期的计算机一样,早期的3D打印机价格昂贵,将近百万美元,普通人根本无法消费。[14] 而随着一些3D打印相关的核心专利的过期,[15] 加之Adrian Boweyer博士于2005年建立RepRap进行技术分享,[16] 3D打印机的价格逐渐平民化。现在,市场上各品牌3D打印机价格不一而足,但一万元左右便可买到不错的家用3D打印机。[17] 此外,在如果壳网等网站上,更有网友分享小成本自制3D打印机的教程。[18] 不少网友已经自制成功,如一位90后大学生仅用两个月便完成了其第一台3D打印机的制作,并在其后改进、制作了3台,每台成本约1000元。[19]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竞争下,3D打印机将会越来越个人化、价格越来越便宜,将成为普通大众均购置得起并能便捷使用的打印机。

另一促使3D打印流行开来的原因便是3D建模软件的简易化、多样化以及越来越多3D文档的共享。早期,可用于3D建模的CAD软件并不如现在多,其操作过程也并不简便,通常只有专业人士可以进行使用并设计3D文档。而现在,大量简易的CAD软件涌现,如SolidWorks、OpenScad等,会使用各式CAD软件的人也越来越多。即使不会使用CAD软件,人们也可在众多3D文档共享网站上免费或付费获得现成的3D文档。[20] 又或者,人们可以使用3D扫描仪进行扫描获得3D文档。事实上,有一些网站还能提供简单的3D扫描服务,如网友可上传照片至网站,网站自动扫描生成3D文档,但此类方式获得的3D文档质量并不高。

对3D打印市场而言,3D打印原材料可能一直是一个难点。前文介绍,理论上说,3D打印可以打印任何东西,而原材料便是其中的一大关键,如打印食物需要面粉、酱油等,而打印人体器官则需要人体细胞、血液等作为材料。目前,常用于3D打印的材料已有塑料、金属、树脂等。[21] 可利用材料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说决定了3D打印市场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材料,能放入3D打印机进行3D打印的原材料是特殊的,而其价格对于日常使用而言仍是偏高的。在对专业3D打印人员的调查中,结果显示企业最为看重的一个因素便是材料和供应成本。[22] 因此,无论是现有3D打印材料的种类还是其价格,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下的3D打印市场。

总体而言,现在的3D打印市场发展是迅猛的,尽管真正意义上的离普尚有距离,3D打印机的个人化和低廉化、3D设计软件的简易化、愈来愈多的3D文档共享均使得3D打印揭开了其面纱,走向了众人,进入了日常生活,而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可能是今后的一大重点。

2. 3D打印带来的商机

3D打印技术的兴起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改变将是巨大的,甚至有专家称,3D打印将会是引发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23] 在传统制造业中,制造模板的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大,生产商通常通过统一模板加大批量量产进行盈利,而对于3D打印,模板的修改几乎不产生额外成本,因此,3D打印的普及将推动生产个人化和小规模化。[24]

在目前市场上,开始使用3D打印及利用3D打印开展小型商业服务的人数急剧上升。[25] 在美国,已有部分超市已开始提供3D打印服务,可供人们可在超市自行设计3D打印文档并进行打印。[26] 而在中国, 早在2013年便涌现了许多提供3D打印的小店和网店。初期,这些小店仅能打印些简单而略显粗糙的物件,主要以娱乐为主,如个人肖像等,而随着3D打印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小店开始注重提供更为实用的物件,如建筑模型,珠宝等,做工也更为精良。[27]

(三)3D打印带来的挑战

其实,3D打印未来的市场可谓是不可估量,理论上说,只有要3D打印机、合适的3D打印材料和3D文档,人们几乎可以在家生产任何想要的东西。试想在将来的某一天,3D打印技术已经完全成熟,那人们在家便可打印食物、衣物、鞋包、工具、药物等任何其需要的东西,大型3D打印机还可以打印汽车、房子等,特制的打印机甚至可以打印人体组织、器官。3D打印很可能将颠覆传统的商业模式,进而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样的,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传统概念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面临的是挑战。说打印人体器官,买卖器官是非法的,那么是否应该允许买卖打印的人体器官呢,若是允许,如何判断该器官是否是打印的呢,又或者,人体死亡便是因为各器官衰竭,那是否可能通过不停的器官打印和更换便可将人类寿命提升到一个超自然的年限?

3D打印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除发展历史最为悠久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并且其范围还在不断的扩展。[28] 知识产权和3D打印之间的问题主要可概括为两个方面,即是否会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及是否会涉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例如:

1. 专利法问题。但凡涉及到技术,专利总是首当其冲的。3D打印可谓处处与专利相关,首先3D打印并不是一个单一而具体的技术,而是一类技术的统称。前文提到3D打印学名“增材制造”,但有许多种方式可以进行材料叠加。其次如3D打印机,也包含了许多专利,更不需提打印材料的挖掘和制作。但是,就如赌博的设备被认为有违社会公德而不授予专利,[29] 那是否某些技术,如打印人体器官,需要因为某些社会影响而不予授予专利呢?而专利众多的3D打印过程中,容易侵犯他人专利改点则无需过多解释了;

2. 商标法问题。商标方面可能更多涉及的是侵权问题,设想,某网友制作了LV同款手提包的3D文档用于出售,该款手提包上有品牌的商标,则该3D文档是否能算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呢?该网友制作该3D文档的行为是否能算是商标法要求的使用呢,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顾客购买该3D文档后打印该手提包自用又是否能算作侵权?如果均不构成侵权的话,则商标这一制度将何去何从;

3. 著作权法问题。3D打印,既然涉及到打印复制,则必然会涉及著作权。假设原实体物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根据该实体物制作3D文档是否是复制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打印该3D文档的行为又是否是对原实体物的复制行为?打印3D文档是否同时是对3D文档的复制?3D文档是否形成新作品?若是作品,为何种作品?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还是其他作品(若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话,则打印物明显不是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已足够调整3D打印相关的著作权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3D打印过程中各个客体的性质,其是否构成作品及构成何种作品,尤其是3D文档在著作权法下的定位和适用, 厘清权利和权利主客体,相关的侵权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3D打印已经带来或将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如何挑战和面对这些挑战便是我们当下需要研究的问题。鉴于笔者能力和本文的字数限制,本文仅著作权与3D打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索3D打印如何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进行调整和适用,主要内容包括在3D打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著作权作品、该著作权的归属以及3D打印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等。

二、 3D打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作品

3D打印中可能可以产生著作权作品的包括3D文档和3D打印物。本章将就3D文档和3D打印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属于何种作品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3D文档的著作权

1. 3D文档是否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0]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一要件并不难解决,因此,可以说,只要3D文档具有独创性,即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就独创性的定义和标准进行明确界定,通说认为独创性需具备“独立创造”和“有一定的创造高度”这两个要素。[31]

参考各国对独创性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独创性(originality)是指独立完成作品加一点点的创造力”。[32] 而英国标准则要求应有足够的“劳动、技术和判断(labour, skill or judgment)”,[33] 且上述“劳动、技术和判断”需反映出作者对作品一定程度的个人判断和阐释。[34] 欧盟标准则认为只要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即具备独创性,[35] 即只要“作者进行了自由而创造性的选择从而在作品上留下了个人痕迹”即可。[36] 结合上述标准来看,独创性主要强调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一种联系,作品需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自他人,尽管有一定的创造性要求,但该要求标准并不高。[37]

前文中,笔者根据获得方式的不同,将3D文档分为四类:设计3D文档、扫描3D文档、转换3D文档以及修正后的3D文档,下文也将根据该分类对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讨论。

(1)设计3D文档

设计3D文档指的即是通过CAD软件设计获得的3D文档。CAD软件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实体建模(solid modelling)软件,另一种则为表面建模(surface modelling)软件。实体建模软件自带数据库,提供可直接使用的各类形状,用户可以自行挑选,将其剪裁、变形或组合,是一种使用相对简单的建模软件。而表面建模则是充分发挥用户主观能动性,用户可完全自由发挥进行设计。[38]

若建模过程中并无参照物品,无论是实体建模还是表面建模,所得的3D文档基本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因为著作权所要求的创作高度是一点点即可,而即使是表面建模,作者对形状的选择、剪裁、拉伸或组合中也以体现其“自由而创造性的选择”从而是其“智力创作”。因此,无参照物的情况下,设计师设计的3D文档基本上均是具有独创性的。

但是,若3D文档是按照一个已有的物体制作时,尤其是3D文档与该已有物体一模一样时,3D文档是否还具有独创性呢?笔者认为需分类讨论。

若已有物体并非作品,则可类比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所拍摄的是与实物一模一样的场景,但是,摄影作品体现了作者对场景、物体、及光线的选择,因此具有独创性。又如绘画写生,尽管有参照物,但绘画过程均体现了画师的智力创造。可见,与实物相同并不能断定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重点在于作者是否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创作。3D建模过程中,尽管有参照物,但图形、尺寸等的选择均有设计师完成,也并非具有一般知识的人便可完成这个建模过程可见,只要设计师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创作,该3D文档便具有独创性。

若已有物体自身是作品,如雕塑等美术作品或建筑作品等,则需考虑3D建模过程是不是复制行为。关于异体复制的问题笔者将在后文第四章进行讨论,在此暂且不提。需指出的是,即使是复制,且是精准复制,3D文档也不一定不具有独创性。在英国的Swakins案件中,Jacob大法官对单纯的复制情形(机械式复制)和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机械式复制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因为其并没有个人选择和阐释的空间,例如用尺子画一个边张2厘米的正方形,事实上,任何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均可作出与原物一模一样的东西。但如果创作过程中有大量的个人选择和阐释的空间,例如一个技术精湛的修复师修复了破损严重的画,则没有理由认为这仅仅是单纯的复制。Jacob大法官最后总结到,这是一个程度判断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39]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设计3D文档是否具有独创性则需根据个案来进行判断,但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可能性并不高。

(2)扫描3D文档、转换3D文档和修正后的3D文档

无论是扫描3D文档还是转换所得的3D文档,通常都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其并不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扫描过程,制作者仅仅是将物体放入3D扫描仪或者上传照片等,然后运行扫描仪;而转换更是只需将文档另存为STL文件。因此,不难理解,扫描3D文档和转换3D文档并不具有独创性。

然而,正如前文提到,扫描和转换所得的3D文档通常有许多错误,需要进行修正。若是软件智能修正的,那毫无疑问并没有独创性。若是人工修正的,则可依照上述3D设计文档所论述的,视其人工修正部分的程度而定,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3D文档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受著作权保护需视其获得方式而定。对于设计3D文档,无参考物或参考物并非作品的情况下,一般具有独创性,而有参考物且参考物为作品时,则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有可能具有独创性;而扫描3D文档和转换3D文档一般不具有独创性,修正后的3D文档则根据其修正部分体现的独创性而定。

2. 3D文档构成何种作品

正如前文所述,若3D文档具备独创性,则可以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3D文档应属于何种作品呢?目前讨论较多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三大类。


 

(1)计算机软件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著作法所称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乍一看,3D打印文档与计算机软件似乎是有相似之处。但就这一问题,我国学者讨论并不多,反倒是美国学者对此多加论述。

大多数美国学者并不赞同将3D文档归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如美国学者Rideout认为,3D文档并不是计算机软件,因为“其仅仅是3D物体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能操控3D打印机的运行…更确切地说,其仅是供软件使用的设计图”。[40] Rideout还进一步指出,3D文档更接近“绘画、图表、雕塑作品”项下的“工程设计图、表或模型”。[41] 另一学者Matt Simon则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历史方面进行探讨。其认为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其含有源代码。源代码是人类可以阅读的,因此可视为文字表达,且其组合是编程员选择、排列以及编辑的结果。[42] 而3D文档仅包含二进制码,仅有0和1两个数字,人类无法阅读(因此不是文字表达)且编程员没有除了0和1以外的选择。[43]

英国学者没有明确讨论3D文档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对其的定义也只有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第七条中十分简略的“任何形式的程序,包括硬件中的程序”。[44] 但欧洲法院在Bezpečnostní Softwarová Asociace 案中指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中能用不同计算机语言进行复制的任何表达,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45] 其后,在SAS Institute案中,欧洲法院进一步确认,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可使计算机执行其任务的软件代码,不具有该功能的均不能以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如人机交互界面GUI或者数据文件。[46] 但需要注意的是,欧洲法院认为,尽管数据人间并不能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其仍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若其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47]

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了定义。根据该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48] 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49]

可以看到,无论是我国、欧洲法院还是美国,尽管具体含义不尽相同,其对计算机软件的要求均可概括成两个要素:其一、其必须是表达;其二、需具备一定的功能。对于表达要素,美国学者Matt Simon着墨最多,其认为计算机软件需包含人类可以阅读的代码(如源代码)[50];欧洲法院则没有过多要求,只要是“表达”即可,其更多的关注的是功能要素;而我国则要求其是指令序列或者是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化语句序列。对于功能要素,美国学者Rideout在其文中提到“计算机软件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机器”;而欧洲法院对这一要素阐述更为具体,其要求计算机软件能“使计算机运行任务”并“可以复制”,且明确指出“数据文件”并不具备该功能;而我国仅说明了可以由计算机类装置执行而获得某种结果的。

笔者赞同3D文档并不是计算机软件这一观点,但对上述提出的理由并不全然认同。

首先, 笔者认为,3D文档确实不具备计算机软件的功能。除我国外,欧洲法院和美国均强调计算机软件应具备一定的操控性,即控制机器(如计算机)运行某种任务。我们可以先看二维打印常用的word文档,word文档由二进制码组成,每个汉字也对应一个特定的编码。进行打印时,word文档并不控制计算机和打印机,文档本身也并没有运行某个任务,相反,其更多地是为计算机软件运行任务提供任务材料(即数据)。从常理来说,几乎没有人会认为word文档是计算机软件。而观之3D文档,其与word文档并无本质区别。前文提到,3D打印的本质是层层叠加,而3D文档每一层均对应特定的二进制码,其也为运行程序而只是为任务进程提供数据。当我们在计算机上点下“打印”按钮,是驱动程序执行了打印这一任务,而打印内容是3D文档提供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打印这一过程中,是驱动程序履行了计算机软件的功能,而非3D文档。因此,3D文档不是计算机软件,因为其不具备计算机软件的功能。

其次,至于表达要素,美国Matt Simon提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是文字表达,而文字表达应该是人类可以阅读的。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并没有法律规定或司法判例明确规定文字表达是否应是人类可阅读的;其次,事实上,任何文档都会有两种形式,一种以计算机语言存在,一种则以人类可读的方式存在。仍以word文档为例,计算机识别的是与文字一一对应的二进制编码,而当我们打开word文档阅读的则是人类文字。我们难道能说word文档不是文字表达么?答案当然是不能。因此,笔者认为以3D文档仅含人类不可阅读的二进制编码来判定其不是文字表达是不妥的。

但是笔者赞同其将计算机软件保护客体定位为“文字表达”(即代码的排列、组合等),我国也强调计算机程序是“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而且笔者同样认为3D文档并不是“文字表达”。笔者认为,一个表达属于何种表达确实取决于人类可阅读的形式。如word文档(如DOC)、音乐文档(如MP3)以及图片文档(如JPEG),计算机读取的最终均是二进制码,但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分别是文字、音乐、图片,其对应的表达和作品的归类也是不用的。因此,对于表达类型的判断确实是以呈现给人们的形式为准的,而3D文档,暂且不论其该如何归类,终归不是“文字表达”,也非“指令序列”,不为计算机软件保护。

综上,3D文档并非“指令序列”或“文字表达”,也不具备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因此并非计算机软件。

(2)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

前面提到美国学者Rideout曾指出,3D文档更接近“绘画、图表、雕塑作品”项下的“工程设计图、表或模型”。[51] 而欧洲法院也认为“若数据文件具有独创性,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除计算机软件外,3D文档可作为何种作品进行保护呢?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款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52] 模型作品需为立体作品,而3D文档,尽管其具备一定的立体性质,可用于三维观测,但将其等同于立体作品还是略微不妥。因此,3D文档并不是模型作品。

那3D文档是否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呢?美国的“工程设计图、表或模型”是置于美术作品项下的,英国的《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中也将图、表类作品归为艺术作品项下,[53]但是在我国,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是独立的两类作品,相反,美术作品与建筑作品同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的第(四)类。那3D文档在我国该归为何种作品呢?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54] 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55] 王迁教授认为,上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应属于“科学领域”的作品,其之所以受保护,并非其具有美学上的意义,而在于“其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结构组合而成的,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56] 而美术作品,强调的是其具有审美意义。图形作品中的“产品”应仅限于工业产品,而不包括雕刻、雕塑,甚至实用艺术品。[57] 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即3D文档的内容若具有美学上的吸引力,则该3D文档并不是产品设计图,而应归为美术作品或者是实用艺术作品。

值得注意的另一点是,我国著作权法在作品分类中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置于同一类,那若3D文档的内容是建筑物时,是否可作为建筑作品保护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8] 根据定义,我国规定的建筑作品并不包括设计图,而仅指实体的建筑物。因此,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仅能通过工程设计图进行保护。该规定是否合理笔者将在第四章讨论“异体复制”问题时再做论述,至少,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3D文档是无法作为建筑作品进行保护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3D打印几乎可以打印任何东西,因此3D文档应归于何种作品不可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其具体内容而定。若3D文档的内容是关于施工或是工业产品的,则可作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若其内容是具有审美意义的雕塑或者实用艺术品,则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但是,我们也需注意到,存在一些著作权法无法调整也并不适合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如3D文档的内容是人体器官。关于这类文档,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毕竟有限,大可不必将这些3D文档纳入著作权法调整范围。[59]

(二)3D打印物的著作权

3D打印技术可应用范围之广使得3D打印物的种类可谓是包罗万象。显然,并不是所有3D打印物都适合著作权的保护,如食物、衣物等,但也有一些物品,如雕像、建筑物等,如其符合作品的标准,是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的。事实上,不同于3D文档性质特殊,除了其是用3D打印技术打印而成外,3D打印物与一般的立体物并无本质区别,在判断其是否是作品,尤其是属于何种作品时,也仅需按照一般的立体物进行判断即可。通常情况下,若3D文档是美术作品、则打印出来的亦是美术作品;若3D文档是建筑作品的设计图,则3D打印物为建筑作品;若是一般的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则3D打印物为不具备审美意义的工业实用物,不是著作权法下的作品。

关于3D打印物,更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可能是3D打印物是否是对3D文档的复制,因而并不具有独创性。也曾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应赋予制作立体物的制作者一个单独的著作权,因为该制作过程反应了其个人特质。[60] 笔者对该观点暂不进行评价,笔者认为,该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独创性”这一概念的理解。独创性其实并不是针对作品本身而言的,而是作者对作品做出的贡献。以一本书为例,一本书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对该书进行复印所得的复印本便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了么?那岂非对复印本进行复印便不会侵犯著作权了?答案显然不是,复印本本身还是有独创性的,只是该独创性的来源是该书作者对其的贡献,而非复印者,就该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归于原作者。因此,严格的说,是复印这个行为并不产生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同样地,便也可以解释了演绎作品的产生,演绎的部分因具有独创性因为产生的新的著作权,但演绎作品仍包含原作者所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所以,笔者认为,就3D打印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 3D打印物是否是对3D文档的复制影响并不大。因为若是复制,则3D打印物是3D文档的复制品,其著作权为3D文档的作者所有;若不是复制,则对于3D打印过程而言,打印者仅需将打印材料放置于打印机,然后在计算机上打开3D文档,点击打印即可,该过程显然也未创造出任何有独创性的部分,打印者并没有创造出任何新的著作权。但是,复制问题更多涉及的是侵权方面,厘清异体复制问题对侵权分析仍有重大意义,因此,笔者将在本文第四章对该问题着重进行讨论


[1] 参见《3D打印是什么》,新华网,2013年7月8日,转载于深圳晚报,载http://www.hq.xinhuanet.com/news/2013-07/08/c_116444747.htm。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又参见Mark Fleming, ‘What is 3D Printing? An Overview’ 3D PRINTER <http://www.3dprinter.net/reference/what-is-3d-printing> accessed 18 February 2016。

[2] 具体技术如3D喷墨打印技术、熔积成型技术、选择性激光烧结技术、电子束熔炼技术、聚乙烯挤出打印技术等。

[3] 参见《3D打印机——打出零部件真能用》,新华网,2013年4月7日,转载于西安晚报,载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04/07/c_124545719.htm。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4] 参见三迪时空:《3D打印如何“玩转”玩具市场?》,搜狐网,2015年10月2日,载http://mt.sohu.com/20151002/n422529343.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5] 参见Kevin:《3D打印食物:未来的晚饭吃什么?》,腾讯数码,2014年1月31日,载http://digi.tech.qq.com/a/20140131/001100.htm。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6] 参见郑双艳:《3D打印能做针织衫了 穿着和普通衣物一样舒适》,腾讯网,2014年11月12日,载http://digi.tech.qq.com/a/20141112/008656.htm。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又参见《英国公司开始大规模生产3D打印的服装》,慧聪纺织网,2016年2月29日,载http://info.textile.hc360.com/2016/02/292114644126.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7] 参见《53000美元的3D打印汽车 你会买吗?》,搜狐科技,2015年11月4日,载http://it.sohu.com/20151104/n425297043.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8] 参见《上海一栋1100平方米别墅完全是3D打印建造的》,腾讯网,2015年1月22日,载http://digi.tech.qq.com/a/20150122/044120.htm。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又参见Michelle Starr, ‘World's first 3D-printed apartment building constructed in China’ (19 January, 2015) CNET <http://www.cnet.com/news/worlds-first-3d-printed-apartment-building-constructed-in-china/> accessed 1 March 2016。

[9] 参见《3D打印的下颌骨成功移植 置换骨骼心肝肾曙光在前》,中国日报网,2016年3月1日,载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interface_toutiao/2016-03-01/14577915.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又参见《3D奇闻周周侃 我将吃上3D打印的感冒药?!》,天极网,2016年3月1日,载http://oa.yesky.com/264/100915264.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又参见‘Transplant Jaw Made by 3D Printer Claimed as First’ (8 March 2012) BBC News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16907104 > accessed 1 March 2016;又参见‘Biological Tissues from a Printer’ (Sep14, 2012) GEN News Highlights <http://www.genengnews.com/gen-news-highlights/biological-tissues-froma-printer/81247319/> accessed 1 March 2016。

[10] 参见Lipson & Kurman, Fabricated: The New Word of 3D Printing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3) 101-102;又参见Michael Weinberg, ‘It Will Be Awesome if They Don't Screw It Up: 3D Pri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Fight over the Next Great Disruptive Technology’ (November 2010) Public Knowledge < https://www.publicknowledge.org/files/docs/3DPrintingPaperPublicKnowledge.pdf > accessed 5 July 2015。

[11] CAD软件:即计算机辅助制图软件(Computer Aided Drafting),主要的CAD软件有3Dsmax、 Solidworks、Sketchup等。

[12] 参见Michael Weinberg, ‘It Will Be Awesome if They Don't Screw It Up: 3D Pri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Fight over the Next Great Disruptive Technology’ (November 2010) Public Knowledge < https://www.publicknowledge.org/files/docs/3DPrintingPaperPublicKnowledge.pdf > accessed 5 July 2015。

[13] 参见天工开物:《真正的第一台3D打印机发明者--Bill Masters》,中国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2013年11月27日,载http://cn.world3dassociation.com/dong/2013-11-27/29241.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14] 参见‘The PC all over again?’ (1 Dec., 2012) The Economist <http://www.economist.com/news/technology-quarterly/21567201-difference-engine-just-computers-make-it-easycopy-music-3d-printers-will> accessed 7 July 2015。

[15] 如Stratasys公司关于工艺熔融沉积制造(FDM)打印机的专利已于2009年过期;又如3D System公司所有的关于选择性激光烧结(SLS)技术的专利已于2014年过期;上述资料可参见‘Technology mapping: the influence of IP on the 3d printing evolution’ (14 July 2014) CREAX <http://www.creax.com/2014/07/technology-mapping-influence-ip-3d-printing-evolution/> accessed 6 July 2015。

[16] RepRap是Replicating Rapid Prototyper的简称,是一个3D打印机模型,可打印出其大部分其自身的部件,该打印机是开源的,其软件、硬件以及各类资料均向大家免费开放:参见E. ScIls et al., ‘RepRap: The Replicating Rapid Prototyper Maximizing Customizability by Breeding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2009) I Handbook of Research in Mass Customization and Personalization (Frank T. Pillcr & Mitchell M. Tseng eds.) 568。

[17] 参见“中关村在线:3D打印机报价”,载http://detail.zol.com.cn/3d_printer/。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又参见《买什么3D打印机好?几款桌面级3D打印机推荐》,中国3D打印网,2014年10月13日,载http://www.3ddayin.net/zx/8759.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18] 《【万有青年养成计划】3D打印机DIY不完全指南》,果壳网,2014年1月4日,载http://www.guokr.com/article/437819/。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19] 参见张嫚:《90后大学生自制3D打印机 成本价仅1000元左右》,转载于襄阳晚报,凤凰网湖北,2015年8月18日,载http://hb.ifeng.com/news/cjgc/detail_2015_08/18/4243214_0.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20] 此类网站国外如Thingiverse和YouMagine等,国内如Yi3D.com、3D虎等。

[21] 《常见3D打印材料简介》,粉体圈,2015年5月9日,载http://www.360powder.com/technology_details/index/809.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可参见Matt Simon, ‘When Copyright can Kill: How 3D Printers are Breaking the Barrier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hysical World’ (2013) 3 Pace Intell. Prop. Sports & Ent. L.F. 60。

[22] 参见中关村在线:《未来3D打印将更加看重材料和供应成本》,网易数码,2016年2月29日,载http://digi.163.com/16/0229/05/BGVHTUKV001665EV.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23] 参见Special Report: Manufacturing and Innovation, ‘A Third Industrial Revolution’(2012) April 21 st-27th The Economist < http://www.economist.com/node/21552901> accessed 5 July 2015.

[24] 同上。

[25] Michael M. Lafeber, ‘The 3D Revolution: IP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Proliferation of 3D Printing’ (2015) Briggs and Morgan: January 2015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undtable 2.

[26] 参见四川在线:《3D打印店: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图)》,人民网,2015年1月16日,载http://art.people.com.cn/n/2015/0116/c206244-26396052.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1日。

[27] 同上。

[28]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3版,第54-63页。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0]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2013年1月30日。

[31]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又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第46-50页。

[32]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 Service Co., 499 U.S. 340-348 (1991).

[33] Water v. Lane [1900] AC 539(注:英国目前仍使用其传统标准,但也逐步同时采纳欧盟标准)。

[34] Hyperion Records v. Sawkins [2005] RPC 32; [2005] 1 WLR 3281 (CA).

[35] 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 Case C-55/08 [2009] ECDR 16.

[36] Football Dataco v. Yahoo! UK Ltd Case C-604/10 [2012] 2 CMLR (24) 703.

[37] 参见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Ltd 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td [1916] 2 Ch 601;又参见Sawkins v. Hyperion [2005] 1 WLR 3281, 3288, [3] per Mummery LJ.

[38] 参见Hod Lipson & Melba Kurman, Fabricated: The New Word of 3D Printing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3) 92-94.

[39] 参见Hyperion Records v. Sawkins [2005] RPC 32; [2005] 1 WLR 3281 (CA).

[40] B Rideout, ‘Printing the Impossible Triangle: The Copyright Implications of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2011) 5(1) Journal of Business Entrepreneurship & Law 168.

[41] 同上;同时参见美国著作权法案第102条【U.S.C. 17 §102(a)(5)(2010)】 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 .html#102。访问时间:2015年8月8日。

[42] 参见Matt Simon, ‘When copyright Can Kill: How 3D Printers Are Breaking The Barriers Betwee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hysical World’ (2013) 3 Pace Intell. Prop. Sports & Ent. L. F. 78.

[43] 同上,第79页。

[44] Directive 2009/2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Recital 7.

[45] Bezpečnostní Softwarová Asociace, Case C-393/09 [2010] ECR I-13971 (ECJ, Third Chamber), paras 28-42.

[46] SAS Institute Inc v World Programming Ltd, Case C-406/10 [2012] 3 CMLR (4) 55, [2013] Bus LR 941.

[47] 同上,para. 39;同时参见Bezpečnostní Softwarová Asociace案,Case C-393/09 [2010] ECR I-13971 (ECJ, Third Chamber),para.35和38。

[4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2001年12月20日。

[4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2001年12月20日。

[50] 注:笔者认为,前文提到的是“编程员选择、排列以及编辑的结果”更多的是对独创性的要求,在此不做赘述。

[51] 参见B Rideout, ‘Printing the Impossible Triangle: The Copyright Implications of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2011) 5(1) Journal of Business Entrepreneurship & Law 168;同时参见美国著作权法案第102条【U.S.C. 17 §102(a)(5)(2010)】 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 .html#102。访问时间:2015年8月8日。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款,2013年1月30日。

[53] 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款,2013年1月30日。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2013年1月30日。

[56] 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以英国 <版权法>的变迁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57] 同上。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2013年1月30日。

[59] 当然,其具体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整,受何法律调整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复杂问题,本文暂不讨论。

[60] Stina Teilmann, ‘Framing the Law: the Right of Integrity in Britain’ (2005), E. I. P. R. 1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